涉路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版)第3项,项目名称:涉路施工许可,含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在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占用公路边沟的许可等8个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完工验收、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县乡公路涉路施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县乡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涉路施工备案监管。申请人获得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涉路施工许可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当地政府、交警和经营公司备案。涉路施工作业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因集中进行造成交通堵塞。
(二)实施现场检查。县公路管理机构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涉路施工是否取得许可;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涉路施工是否进行了备案;涉路施工现场的交通布控或者施工现场是否按照经许可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涉路施工现场与经许可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公安交警及经营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涉路施工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工验收。涉路施工完毕后,应当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完工验收,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按照《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DB34/T2395-2015)的要求,填写涉路施工完工验收报告;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二)建立监管档案。建立管辖区域内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申请许可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涉路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涉路施工备案材料;3、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等;4、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5、其他应列入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对县县乡公路管理所是否履行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县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履行对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对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涉路施工许可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芜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提出申请,由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路政科(路政执法大队)进行审核,最后由芜湖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进行审批。对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涉路工程许可的检查由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路政科(路政执法大队)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涉路工程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九号);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2号)。
皖公网安备 34022102000512号